2011年5月18日 星期三

保留區?保護區?一樣不一樣?

依據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簡稱IUCN)資料顯示,今日造成物種滅絕的主要原因有:原始棲地的干擾或破壞(67%)、過度獵捕(37%)及外來種的引入威脅原生種(19%)(總合超過百分之百原因為有時原因是重複的)。由上述統計資料可知,保護生物的最佳途徑以保護棲地為主。

臺灣地區以自然保育為目的所劃設的之保護區依法源不同分為分四類型(共六種),其中自然保留區有22處、野生動物保護區19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37處、國家公園9處、國家自然公園1處以及自然保護區6處(如下表)。








各式各樣的自然保護區域,例如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等等,這些名稱聽起來非常相似,卻又好像有些許不同,不禁讓人好奇她們之間究竟有什麼樣的分別呢?本文將以法源為分類的基礎,與大家分享各種自然保護區域設置目的以及其間的差異。



一、自然保留區─最嚴格的保護區
       
自然保留區設置的目的在於維護具有代表性的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質地形意義、或具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台灣目前共設置有22個自然保留區(例如「南澳闊葉樹林自然保留區」,即神秘湖),設置的法源依據為「文化資產保存法」,其中第七章自然地景(第76條至第86條)中規定: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84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自然保留區的規範相當全面,不容許任何外來干涉,而且其效力從審查期間便已存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2條),是很強力的保護層級。




二、自然保護區─林務局森林法的保護傘

自然保護區的起源為,早年因經營管理國有林之保育需要而劃設,目前大部分已重新定位為其他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台灣目前設置有6個自然保護區(例如「海岸山脈台東蘇鐵自然保護區」),除了持續進行野外調查工作、經常性的生態資源調查、巡邏保護工作、收集各項基本生態資料…等,同時針對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種或具代表性之生物種實施監測計畫,設立有管理站及監測站。自然保護區的法源依據為「森林法」:



第17-1條
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並依其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其設置與廢止條件、管理經營方式及許可、管制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國有林中,相較於適宜或容許進行林木生產的區域,自然保護區的劃定明確定位了這些擁有獨特或具代表性生態的地方,以積極的保育,作為經營管理的方式。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生物、棲地、多樣性保育

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而設置,台灣目前有20個野生動物保護區(例如「宜蘭縣雙連埤野生動物保護區」)與37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例如「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法源的依據是民國78年所頒佈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條文第8條至第11條:

8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0 
地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

這兩類區域同樣是基於動物保育的目標,以保護其所需的棲地,及同樣居住於其中因而唇齒相依的物種,執行面以地方主管機關為主。主管機關及各主管縣市政府逐年編列經費,並與相關學術研究機構、地方保育團體合作推動保護區管理維護、調查研究及教育宣導等工作。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保護區概念之濫觴

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的設置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動植物及人文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是個目的多元的複合區域,其中的「生態保護區」是基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或生態研究而劃設,台灣目前設置有9處國家公園1處國家自然公園其法源依據為「國家公園法」中條文第16條至第20條:

18  
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的分別99年11月12日修訂的國家公園法明定國家公園之分級、分類及國家自然公園劃設及經營管理適用國家公園相關規定。未來對於具有保護價值,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未達國家公園劃設基準之地區,將以「國家自然公園」方式,納入國家公園體系予以保護。法源依據為「國家公園法」99年修正條例:

第6條 
一、具有特殊景觀,或重要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棲地,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二、具有重要之文化資產及史蹟,其自然及人文環境富有文化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三、具有天然育樂資源,風貌特異,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賞者

                  合於前項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得經主管機關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
依前二項選定之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主管機關應分別於其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各依其保育與遊憩屬性及型態,分類管理之。





上述各類自然保護區域中,主管機關在中央包括農委會(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營建署(國家公園法)及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其中國家公園歸內政部管轄,屬性比較複雜。另外,就管制力的強弱言,則以「自然保留區」最強,是將該區域視為特定類型生態系的樣本而作保留,因此理應嚴加管制。而其餘保護區域則各有不同的目標,例如:動物的棲地環境是「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家公園中的是「生態保護區」;其他地景或植物的保護則多屬「自然保護區」。然而,雖然目標或有不同,種種規範委實是殊途同歸,最終目的都是在維持原有之自然平衡與複雜度,避免因為人為干擾而造成無可挽回的後果。

經過上述說明,相信大家對於種種自然保護區域的來龍去脈都更加清楚了吧!也請大家在下次親朋好友有所好奇的時候,大方地跳出來幫忙澄清疑惑吧!一方面避免了這些自然保護區域受到干擾破壞,另一方面也才能讓更多人體會大自然真實的美好呢!


參考資料:
1.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 (http://www.forest.gov.tw/mp.asp?mp=10)
2.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3.探索自然秘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2009初版)
5.內政部營建署臺灣國家公園網(http://np.cpami.gov.tw/)





按編:由於國內保育風氣普及,臺灣自然保護區域情況有所變更,本館對於原發佈於2011年5月18日之「保留區?保護區?一樣不一樣」一文進行編修,以供民眾參考。編修日期為2016年1月21日。2011年發佈之原文如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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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資料顯示,今日物種滅絕的狀況,有67%和原始棲地的干擾或破壞息息相關,由此可知,保護棲地即是保護生物的最佳途徑。而身處台灣,經常會聽到各式各樣的自然保護區域,例如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等等。這些名稱聽起來相似,卻又好像有些不同,不禁讓人好奇她們之間究竟有些什麼分別呢?本文將以法源為基礎,與大家分享各種自然保護區域設置目的之差異:


一、自然保留區:設置目的在於維護具有代表性的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質地形意義、或具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台灣目前設置有20自然保留區(例如「南澳闊葉樹林自然保留區」,即神秘湖),法源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條文第76條至第86條(自然保留區屬於自然地景的一類):
82條 進入自然地景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效力等事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註:意即視同自然地景)
84條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
自然保留區的範圍相當全面,不容許任何外來干涉,而且其效力從審查期間便已存在,是很強力的保護層級。

二、自然保護區:早年因經營管理國有林之保育需要而劃設,目前大部分已重新定位為其他類型之自然保護區域,台灣目前設置有6個自然保護區(例如「海岸山脈台東蘇鐵自然保護區」),其法源為「森林法」中條文第17-1條:
17-1條 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並依其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管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國有林中,相較於適宜或容許進行林木生產的區域,自然保護區的劃定明確定位了這些擁有獨特或具代表性生態的地方,以積極的保育,作為經營管理的方式。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為了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而設置,台灣目前有17個野生動物保護區(例如「宜蘭縣雙連埤野生動物保護區)與34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例如「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其法源為「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條文第8條至第11條:
8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10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
這兩類區域同樣是基於動物保育的目標,以保護其所需的棲地,及同樣居住於其中因而唇齒相依的物種,執行面以地方主管機關為主。其中特別重要的區域,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需另訂執行保育計畫。

四、保安林:是以國民為主要考量,以適當的管理策略來保障社會的穩定發展。台灣各地皆有因不同原因劃設之保安林(例如宜蘭縣員山鄉下深溝地區的「水源涵養林」),法源為「森林法」中條文第22條至第31條:
22條 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註:包含防止天災、涵養水源、國防、衛生、航行、漁業、名勝、自然保育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
24條 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
簡而言之,保安林即是以「國土保安」為主要目標,著重森林在社會公益上的功能。也因為如此,保安林並不侷限於國有林,亦包括公有林及私有林的範圍。

五、國家公園:設置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是個目的多元的複合區域,其中的「生態保護區」是基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或生態研究而劃設,台灣目前設置有8個國家公園,其下各有若干生態保護區,其法源為「國家公園法」中條文第16條至第20條:
18條 生態保護區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上述各類區域中,大部分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委會,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只有國家公園歸內政部管轄,屬性也比較複雜。另外,就管制力的強弱言,則以「自然保留區」最強,是將該區域視為特定類型生態系的樣本而作保留,因此理應嚴加管制。而其餘保護區域則各有不同的目標,例如:動物的棲地環境是「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家公園中的是「生態保護區」、特定民生目的為「保安林」、其他地景或植物的保護則多屬「自然保護區」。然而,雖然目標或有不同,種種規範委實是殊途同歸,最終目的都是在維持原有之自然平衡與複雜度,避免因為人為干擾而造成無可挽回的後果。

經過上述說明,相信大家對於種種自然保護區域的來龍去脈都更加清楚了吧!也請大家在下次親朋好友有所好奇的時候,大方地跳出來幫忙澄清疑惑吧!一方面避免了這些自然保護區域受到干擾破壞,另一方面也才能讓更多人體會大自然真實的美好呢!


參考資料:
1.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 (http://www.forest.gov.tw/mp.asp?mp=10)
2.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3.探索自然秘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2009初版)
4.下載台灣自然保護區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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